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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總結|《民法典》中關于勞動法的內容

時間:2020-06-30來源:匯易同閱讀:1155次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從以上內容來看,似乎沒有涉及到勞動用工的內容。

實則不然,實務中的勞動用工問題與《民法典》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現汪律師結合《民法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實務,為大家梳理一下《民法典》中與勞動用工有關的問題,供大家參考。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因勞動者主體資格消失,勞動合同終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死亡時間的確定尤為重要,直接關系到是否構成工傷】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達到十六周歲可以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因各種原因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向用人單位主張權益。比如在工傷事故中,鑒定為一級傷殘,呈植物人狀態】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因勞動者主體資格消失,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時,如仍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勞動合同終止不再恢復履行】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仍受勞動法保護】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個體工商戶可以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可以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確定,在勞動爭議中勞動仲裁階段的管轄地有兩個,一是用人單位所在地,二是勞動合同履行地,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申請的,以勞動合同履行的優先;在法院階段的管轄地,向兩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以先立案的優先】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用工責任的承擔。合并前產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責任;分立前產生的勞動爭議,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承擔用工責任,權利義務不明的,由分立后的單位共同承擔用工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失,勞動合同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用人單位設立過程中產生勞動爭議,用工責任的承擔】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用人單位出現人格混同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非營利法人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特別法人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非法人組織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只能了解與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不得強迫勞動者勞動,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在規章制度中規定限制勞動者權利】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者收取財物】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勞動者職務行為知識產權的歸屬,勞動者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變更或解除要符合法律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勞動合同有效的條件】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勞動法特殊規定,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勞動合同無效后法律責任的承擔】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經過相應程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為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不得私自留置并處置用人單位的財產】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依附于用人單位,具有人身從屬性,適用勞動法的特殊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編】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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