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7來源:匯易同閱讀:1519次
鑒于企業聘用的員工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用勞務外包卻可以取得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因此勞務外包方式在當下十分流行。那么針對勞務費用如何區分呢?讓我們來一起學習下。
根據政策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所以企業無需也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
1、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勞務費用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若屬于按照協議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因此不能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企業應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在取得真實合法的成本、費用有效憑證的情況下,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若屬于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因此,企業可以根據管理需要自主選擇費用支付方式從而影響稅前予以扣除的項目。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按6%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選擇差額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服務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被差額掉的這部分工資、福利及社保公積金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因此,對于這部分費用,接受服務方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所以,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在勞務派遣用工中,個人所得稅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來確定容易使財務人員陷入困擾。一般來說,在直接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企業是可以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的。但更常見的情況是,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由勞務派遣公司來支付,此時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任職受雇關系,由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勞務報酬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費用,應要求對方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此時,無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由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均應作為扣繳義務人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此外,對于企業支付給個人的勞務費,企業需在匯算清繳年度計提并且實際支付后方可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目前,根據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第二條修改為:"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與職工福利費支出,并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財稅(2016) 36號文,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因此視同企業正式職工對待,支付給臨時工的工資不需要提供發票,由企業自制原始憑證即工資表作為合法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無論是臨時工還是季節工、實習生,這些人員向企業提供的服務與企業職工所提供的服務是類似的,具有階段性與連續性,因而也屬于職工的范疇。不同于企業接受獨立勞務,這種情況下必須由提供勞務人員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才可以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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