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3來源:匯易同閱讀:1550次
如果員工被隔離,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 28 條, 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 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按照員工正常出勤的標準發放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不能扣發減發,如果涉及到績效獎金,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
如果員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那么員工依法享受醫療期待遇,公司發放病假工資,并且公司不能在醫療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醫療期屆滿,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用人單位 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 N 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支付 1 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 42 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第六項就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規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如隔離治療、指定場所醫學觀察的情形。因此,如果員工處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隔離觀察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 45 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如果員工勞動合同到期時其處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隔離觀察期,那么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隔離期滿。如果經隔離觀察,員工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公司不愿續簽勞動合 同,那么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按照 N 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經隔離觀察,員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治療,而員工的醫療期未屆滿,那么勞動合同不得終止,需順延至醫療期屆滿方可終止,公司不續簽需按照 N 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本條所述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情形僅討論的是員工與用人單位訂立第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情形,如果雙方已經連續訂立兩份或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無權單方決定終止勞動合同。
《江蘇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第 4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第 45 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
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拒絕接受突發事件檢查、隔離、治療的;”
《刑法》第 114 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傳染病防治法》第 31 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第 77 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員工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應當重視此次疫情控制,妥善處理,避免疫情在公司內的傳播、擴散,減少對企業生產運營的影響。
6、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于哪一類傳染病?
答:乙類傳染病,但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傳染病按照級別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最重的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則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結核、瘧疾等。丙類傳染病有流行性感冒、麻風病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國家衛健委納入乙類傳染病,但采取的是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的預防、控制 措施,可見其嚴重的程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可能因此產生勞動爭議糾紛。
答:不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 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答:當然不是。工作報酬意味著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隔離期間發放的工資既不是最低工資標 準,也不是病假工資,而是勞動者正常出勤情況下獲取的工資福利待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在采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后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則更為明確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答:不能。既然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勞動者在隔離 期間,政府應當對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意味著用人單位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而是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來對待,不得以缺勤、曠工扣發和減發勞動報酬,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答: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包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 他情形,因此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勞動者被解除隔離情形時終止。
答:計算在醫療期內。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享受 3 個月至 24 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則有單獨的規定。
答:視情況來確定是否可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新型冠狀 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此,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的疑似癥狀,譬如發燒、咳嗽等癥狀,可以要求其前往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 如果員工拒不配合,用人單位可以報告給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答:員工拒不接受醫療機構采取醫學措施,嚴重違反用人單 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規章制度的規定,個別地區如浙江等,還可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來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員工因拒絕接受檢查 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還有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 檢疫、 強制隔離或者 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如員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答:可以依法維權。2018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 號),增加平等就業權糾紛、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兩類案由,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如果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滿后返回工作單位后被歧視,可以視情節輕重主張平等就業,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不需要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 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根據財政部、國家醫保局共同印發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規定,
一是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 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 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二是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
三是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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