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3來源:匯易同閱讀:894次
春節假期到底增加了幾日的休息時間?延長的 3 天到底屬于節假日還是休息日?職工延長休假 3 天后,是否要之后還給單位?
1. 到底增加了幾日的休息時間?
我們都知道,春節休假 7 天,但實際上真正增加的休息時間為 3 天,連同兩個周末時間總共 7 天。因此,此次延長 3 天至春節休假 10 天,但延長這 3 天是否都是增加的 3 天呢?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 2020 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9〕16 號):“春節:1 月 24 日至 30日放假調休,共 7 天。1 月 19 日(星期日)、2 月 1 日(星期六)上班。”本次延長日期為:“延長 2020 年春節假期至 2 月 2 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 月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可見,延長休息的 3 天即 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 日中,1 月 31 日為周五上班時間,2 月 1 日為周六補上班時間,2 月 2 日為周日休息時間。
2. 延長的 3 天到底屬于節假日還是休息日?
《通知》使用“延長 2020 年春節假期”,以及“不能休假”的表述,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關于“休息日” 和“法定休假日”規定對應,延長的 3 天似乎應該屬于節假日。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為 11 日,包括春節放假 3 天。延長的3 天并不包括在內,因此,并不屬于此處的法定節假日。
既然不屬于法定節假日,那么是否屬于休息日呢?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 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 為周休息日。”因此,休息日為周六和周日,每周休息兩 天。延長的 3 天春節假期中,2 月 2 日本就屬于周日,自然屬于休息日。
1 月 31 日屬于上班時間,2 月 1 日(星期六)為補上班時間,這兩天本應上班的時間又屬于什么性質呢?《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照該規定,當前防控新冠肺炎,就屬于在有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由此形成的休息時間,應該屬于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1 月31 日和 2 月 1 日屬于休息日。
有觀點認為,延長 3 天休假而不能休假的安排“補休”,而法定節假日不能補休的,因此,延長的三天是休息日。按照《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 號)第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的確如此。盡管結論一致, 但卻是從結果進行倒推,而非從法源上進行梳理!
3. 單位可否不給職工延長3天休假時間?
《通知》要求延長 3 天休假,沒有作除外規定。且同時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安排補休,未休假 期的工資報酬應落實。使用的都是“應”,就是必須,職 工的法定權利,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單位必須 給職工延長 3 天休假時間,不能休的也應當通過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來保障。
4. 職工延長休假 3 天后,是否要之后還給單位?
即職工是否需要用后續工作日還給單位,要補上班的問題。《通知》并未提到要用后續工作日來換休,且前述分析已表明,屬于縮短工作時間的休息,是國家統一安排部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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