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1來源:匯易同閱讀:746次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可認定為工亡的情形?
案例:某公司食堂職工李某,在一天中午下班后,感到不適,他便讓另一職工張某在宿舍中幫著拔罐并臥床休息。下午上班時間到了,李某便起床至食堂內在板凳上坐著打電話,一會兒就因病痛堅持不住倒地,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隨后,李某家屬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按因工死亡處理。單位不同意,李某家屬便向人社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視同因工死亡。
本案的主要爭議是,李某在上班前發病,后又到單位上班發病死亡,是否屬于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可認定為工亡的情形?
李某家屬認為,李某在單位死亡,即為在工作場所,他到單位上班,是為了工作,即為在上班時間,這一情形下發病死亡就應認定為視同因工死亡。
單位認為,李某雖然在單位死亡,但發病時間是在未上班前,不應認定為視同因工死亡。
法院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李某的死亡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病后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可認定為工亡。雖然李某在上班前感到不適,但并不影響上班,導致李某死亡的病因發作不能確定是否在上班前,而他的確是在上班時倒地并送醫,應確定為該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發病。
經過一系列行政認定及司法程序之后,李某終于被認定為工亡。
雖然李某在上班前感到不適,但堅持上班后,又死亡在工作崗位上,并且不能確定其死亡原因是在上班前 “感到不適”。既然不能排除其死亡原因是由于上班前發病,就應確定為是上班時間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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