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15來源:匯易同閱讀:605次
首都北京近日公布社保入稅通知,社保入稅離我們還遠嗎?
日前,北京人社局、醫保局、稅務局三大部門聯合發文,公布了今年社保繳費工資申報的詳細說明,北京地區社保入稅落實了,以后簽了勞動合同不繳社保,或者少繳都是偷稅漏稅的 !
小編劃重點:
一、申報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期限為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25日。
二、用人單位以職工2018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依據,申報錄入時,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瞞報、漏報。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2019年7月起按照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軟件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通過企業版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需打印《北京市2019年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匯總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及簽字后用人單位和社保經(代)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已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或“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單機版”申報2019年度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工資,并打印《北京市2019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匯總表》一式兩份,加蓋主管部門印章后用人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
五、根據《關于降低本市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9〕67號)規定,自2019年7月起,在市、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以及在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時限內到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辦理申報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可以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下限和上限之間自由選擇。未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其201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將依據本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基數確定,低于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下限的,以下限作為繳費基數。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已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劃歸北京市醫療保障局管理,為了方便用人單位,簡化辦理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統一入口、統一標準、統一口徑,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各項社會保險2019年度工資申報工作仍由人社部門負責辦理,申報完成后人社部門將相關數據傳遞給稅務部門和醫保部門。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下稱方案),合并了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將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入稅務機關。
方案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這就是眾所周知的“社保入稅”政策。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過程包括多個環節,即登記、審核、征繳、追收欠款、劃撥財政賬戶和記賬等。方案明確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管,意味著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登記、審核等相關工作均劃轉至稅務機關。
方案實施前,稅務機關僅起到“代征”的作用,但方案實施后,稅務機關將改變“代征”的角色,成為直接的征管主體。
社保局和稅務局對于社保征收模式的對比 ?
通過上圖,能顯而易見地發現,之前社保征收上存在的數據查詢困難、追責困難等等,都不再是困難!
2019年3月1日,上線的金稅三期(并庫版)上線,金稅三期原國稅系統和原地稅系統兩個數據庫合并成一個數據庫,將實現覆蓋稅務總局、國稅、地稅各級機關以及與其他政府部門的網絡互聯,逐步建成基于互聯網的納稅服務平臺。
對企業來說,合并后的信息將更加全面、精準、透明,企業的違規、違法行為也將無所遁形。
大家知道,目前不繳、少繳社保已經成為好多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潛規則”,因此社保入稅,對于一直合規據實申報社保的企業并沒有大的影響,但是對于一些不規范的私企來講,確實將會大大加大人工成本!
好多財務人員想法設法來對社保進行“納稅籌劃”,在此鄭重地提醒各位財務同仁:以下5種籌劃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不可取方式一
比如公司發放員工的工資為8000元。有的會計人員籌劃為通過公司賬面發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過一些收入不入賬的私人賬戶資金來支付。
殊不知對于收入不入賬的頻繁交易的私人賬戶早已經納入了大數據監控。
不可取方式二
比如公司發放員工的工資為8000元。有的會計人員籌劃為通過公司賬面發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過讓職工到處找費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幫著員工統一買票來頂抵工資,從而少繳個稅與社保。
殊不知對于虛開虛抵發票、費用變動異常的情況早已經納入了稅局的電子眼。
不可取方式三
比如公司發放員工的工資為8000元。有的會計人員籌劃為工資+勞務費,也就是通過公司賬面發放工資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過員工去稅局虛開勞務費發票頂抵工資,從而少繳個稅與社保。
提醒:
對于同一個公司的同一員工,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不能并存。
不可取方式四
比如公司發放員工的工資為8000元。有的會計人員籌劃為工資3000元,另外5000元屬于不交社保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
提醒:
免征個稅與社保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是任職單位向員工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任職單位給該員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只有符合規定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才可以在計算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不可取方式五
比如公司發放員工的工資為8000元。有的會計人員自以為是的籌劃為這些人員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屬于臨時工,不需要繳納社保,直接做個臨時人員工資發放表支付就可以。
提醒:
只要臨時工與企業存在實際雇傭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那么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應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報個稅與社保。
給法人和會計的2點提醒:
1、在社保入稅的大環境下以及目前稅收嚴管的時代,作為企業主和財務人員,只有做到依法納稅、合規經營,才可以長久安全地經營下去并立于不敗之地。
2、提醒各位會計人員,切記不要造假、切記不要違背業務真實的面目,必須要合理合法運用政策,通過改變傳統用工方式、結合優化員工薪酬體系等方面入手,從而達到既降低稅負費率、又降低財稅風險的目的。
1、長期按照最低標準申報社保的企業
社保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每個地方不一樣。如果工資低于基數,按照最低標準繳納,如果高于基數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則按照實際工資據實繳納,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則按照最高上限繳納。
以前長期按最低工資標準申報申報基數的單位,你的個稅申報基數稅務局是有的,兩者一對比,差異過大,未足額繳納的部分,補繳的可能性很大。
2、勞務派遣、物業安保、建筑勞務等用工多的企業
這些單位很多不會給職工辦理申報,私下簽訂放棄社保協議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筑勞務公司還會大量做工資成本,在建筑用工未實名的庇護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工資表,列支成本。
你的工資表信息、個人所得稅信息、社保申報信息,企業所得稅申報信息,現在都由一個部門來核查了。應繳未繳的行為更容易被曝光了。
3、拒繳社保費的企業
以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保費的時候,你可能對其不理不睬,檢查到你少繳、應繳未繳也拿你沒辦法。現在要注意了,稅務機關是專職組織收入的政府執法機構,有獨立的征收體系,專業征收團隊,征收能力強大,金稅三期工程能夠實現全國征管數據應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繳效率。
只要給你核定了申報基數和期限,就按照稅種的申報嚴格給你管著,你延期申報,不申報,不僅影響你信用,更可怕的是,可能限制開票,反正管制的方法就比社保征收多多了。
4、不規范繳納社保的企業
至于那些按照最低工資繳社保、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社保等不規范的企業,也需要審時度勢、順勢而為,提早自查以降低企業風險。
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兩種賬務處理錯誤最常見!趕緊自查!
問題:
錯誤處理方法一:企業按照實發工資計提應付職工薪酬
該商貿企業工資表如下:
企業財務人員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 職工工資 276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27600元
2、計提社會保險
借:管理費用 社會保險 84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8400元
★正確的賬務處理是: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 職工工資 30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30000元
2、計提公司承擔社會保險
借:管理費用 社會保險 6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6000元
3、繳納社會保險
借: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6000元
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2400元
貸:銀行存款 8400元
4、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27600元
貸:銀行存款 27600元
錯誤處理方法二:企業全額承擔社會保險費
某些企業在與職工協商工資時,會全額承擔職工應承擔的社會保險部分,即雙方約定的工資為實發凈工資。企業做工資表如下:
企業財務人員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 職工工資 30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30000元
2、繳納社保,企業承擔全部社保費用
借:管理費用 社會保險 84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8400元
★正確的處理方法如下:
假設該公司所在地個人應繳納的社保比例為8%,企業應繳納的社保比例為20%,則換算計費基數后重新列工資表如下(換算辦法:社保繳費基數=(實發工資+扣減的個稅)÷92%):
我們關注到,這種情況下,企業計算社會保險的基數不是30000元,而應該是32608.70元(=30000÷92%),個人應承擔的社保不再是2400元,而是2608.70(=32608.70×8%),同樣,其企業應承擔的社會保險也不再是6000元,而應該是6521.74元(=32608.70×20%)。
企業財務人員應做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 職工工資 32608.7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32608.70元
2、計提公司承擔的社會保險
借:管理費用 社會保險 6521.74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6521.74元
3、繳納社會保險
借: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6521.74元
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2608.70元
貸:銀行存款 9130.44元
4、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30000元
貸:銀行存款 30000元
企業財務人員務必要弄清社會保險的計費基數,分清企業應負擔的社會保險部分和職工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部分的不同性質,避免出現錯誤的賬務處理,為企業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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