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7來源:匯易同閱讀:1651次
2019年已經過了三分之一了,還有不少企業為了少繳稅,試圖利用私人賬戶來“避稅”。
提醒:2019年稅務稽查,不僅要查公司的賬戶,更會重點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賬戶!
一旦被稽查,補繳稅款是小事,還要繳納大量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更要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北京創四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通州國稅稽查局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進行檢查,發現以上兩個賬戶均是用于收取客戶匯入的購貨款。
處罰決定:
對公司少繳增值稅377,286.46元、企業所得稅101,515.75元分別處以0.5倍的罰款,金額合計239,401.11元。本來想“避稅”,結果被追回稅款不說,還倒貼了23.9萬罰款,更重要的是影響以后的企業信用等級,得不償失!
案例啟示:
權利來自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有限是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對你的監管有限,根據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涉嫌納稅人的銀行存款賬戶,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今年國稅金稅三期啟用以來,好多沒有發生真實業務,而是從朋友公司或者直接從市面上買回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銷項稅額的都紛紛被國稅的金三稅務系統排查出來了,從而要求企業做進項轉出。由此要補交稅款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企業為數不少。
有些地方參考行業利潤率來定企業稅負,把稅負標準化,凡是不達標的一般納稅人,請明年補稅,而且是按指定金額補稅,不補?嚴查!
每月你網上報送的數據成為稅務評估、稽查案源的來源,千萬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只要金三檢測出動態數據比對不對,稅負率偏低,系統會自動預警。
再次提醒: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企業節稅應采取合法合規途徑,杜絕稅負預警和稅務稽查!
案例二
老板與控制公司資金頻繁交易被稅務調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業銀行依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向眉山市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提交了一份有關黃某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眉山市人民銀行立即通過情報交換平臺向眉山市地稅局傳遞了這份報告。
黃某在眉山市某商業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間共發生交易1904筆,累計金額高達12.28億元。這些交易主要通過網銀渠道完成,具有明顯的異常特征。(這個老板2年操作1904筆,金額這么高,這個企業出納也夠累的)
其賬戶大額資金交易頻繁,大大超出了個人結算賬戶的正常使用范疇。其賬戶不設置資金限額,不控制資金風險,不合常規。
黃某本人身份復雜,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個人賬戶與其控制的公司賬戶間頻繁交易,且資金通常是快進快出,過渡性特征明顯。(其實現實中大多數企業老板私戶都是這么操作的)
最終,稅務查出來黃某2015年從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2億元,未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萬元。
案例啟示:
1個人賬戶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將共享信息!
國家明確要求各部門發現異常,互相分享信息。之前稅務掌握私人賬戶資金變動是非常困難的,現在變得越來越容易!
2法人和公司賬戶頻繁資金往來風險大!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雖然有權查詢個人和企業銀行賬戶,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執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從2018年開始,各地金融機構與稅務、反洗錢機構合作勢必加大,老板私人賬戶與公司對公戶之間頻繁的資金交易都將面臨監控。
3虛開發票路子徹底堵死!
為什么還和虛開發票有關系呢?因為目前主流的虛開發票的方式往往是高開發票扣除手續費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賬戶。以后這些異常的資金交易被監管之后,虛開發票的資金流水落石出!虛開發票走到盡頭!
4公司偷稅必然遭嚴查!
公司偷稅的一貫伎倆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頻繁流入老板個人賬戶!稅務和銀行沒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稅務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現在可能在稅務局拿到銀行的數據就已經大體發現企業偷稅的鏈條了!
2019年這些稅務風險劇增
1虛開發票將清算
稅務已經打造了最新稅收分類編碼和納稅人識別號的大數據監控機制,今年可能將有更多企業因為歷史欠賬虛開發票被識別出來!
2高收入個稅將面臨嚴格管控
2019年新個稅法正式實施,中國將參與涉稅信息交換,高工資、多渠道、多類型收入的將面臨嚴查!
3股權轉讓稅務政策面臨變數
之前中國各地熱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稅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為目前其實股權轉讓這一塊個稅已經明確了,有些地方執行出現了偏差,必須清理和改正!
4新業態征稅將有大進展
中國沒有業態不在稅務監管范圍之外!目前稅務監管沒有法外之地!
個人賬戶進賬多少會被查?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其中明確指出了監管的范圍,“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并且要求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1對于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如果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要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并在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并在于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并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2對于可疑交易的管理辦法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上面中所說的的“短期”,指10個營業日以內。
如果金融機構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有客戶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進行報告。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報送一級分行。一級分行經分析后應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時報送其上級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報告表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所在省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最后再次提醒:
遇到不聽會計勸阻,繼續以上違法行為的公司和企業老板,最好盡早告辭!會計也是有家有室有人疼的,操著賣白粉的心,拿著賣白菜的錢,誰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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