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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勞務外包下的社保問題

時間:2019-03-08來源:匯易同閱讀:1627次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相關機構,由該機構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和工作。

和傳統的勞務派遣不同,外包企業獨立運營,獨立管理,與發包企業之間按照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包企業不再對外包企業員工承擔連帶責任,這點上,外包企業的用工方式保留了勞務派遣的優點,又巧妙地規避了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用工的限制。

這種能夠降低用工成本、規避、轉移發包主體勞動風險,提升經濟效率的新興用工模式逐漸取代了傳統的勞務派遣,開始被企業所接受。盡管新興用工模式帶來了用工成本的降低,但也引發了新的社保維權問題。

筆者綜合了各方案例,歸納總結了以下幾類問題:

壹、勞務外包模式下的社會保險權益問題

01、勞務外包中逐級分包引發的社保問題

企業將業務和崗位職能發包給外包機構后,外包機構選擇繼續將承包的項目進行再發包,這種逐級發包的方式在層級上是沒有限制的。

而這種經過多次分包的直接后果是導致了勞動關系管理的淡化,勞動者到最后自己也不清楚自己屬于哪個公司,不知道跟誰簽訂的勞動合同,甚至有沒有正式的合同關系都不清楚。

這種逐級分包的勞務外包模式實際上盡管規避了原始發包方的勞動法律風險,但使得風險在勞務分包轉移過程中逐步放大,一旦風險發生,在維權方面勞動者處于相對的劣勢,社保權益很難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

02、 勞務外包中由于“跨區域”參保而引發的社保問題

目前,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領域法律層面僅有《社會保險法》以及國務院和人社部出臺的幾部法規來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相比傳統勞動關系下的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條文而言,對這種新興的勞務外包用工模式已經不能形成有效的規范。

再加上《社會保險法》僅是對中國社會保險制度大框架上的設計,更多涉及實際操作的政策規定還都停留在省市地方層面。

外包機構利用不同地區社會保險政策的不同,從節約勞動用工成本的角度進行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

可以說,社保政策的“區域碎片化”導致了企業正式職工、勞務派遣者、勞務外包勞動者所擁有的社會保險福利差異化,甚至同一個生產線,同一個辦公場所由于用工身份的不同,享受著不同的社會保險福利,這種差異化損害了勞動者工作積極性,不利于勞動和諧關系的建立。

03 、由“假外包,真派遣”引發的社保問題

當下區別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的關鍵在于: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權掌握在誰手里?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方面,外包機構為了達到接單的目的,對外包項目使用勞動者的各項要求完全取決于發包單位,承包方對勞動用工沒有話語權。

另一方面,出于對外包服務或者產品質量的要求,發包方很難做到不介入到生產過程中,管理權實際上又重新回到發包單位手中。

只要掌握了對勞動者的控制權,外包機構就又變成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角色,只不過從形式上看依舊是外包模式,實質上是披上了“隱形衣”的勞務派遣。

盡管法律上從管理與被管理的角度對勞動關系有一個原則上的規定,但在實際中怎么界定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有關細則并沒有明確,這種形式大于實質的原則往往很容易損害勞動者的權益,也應當通過更加規范的方法來解決這些問題。

04 、勞務外包中由于承包主體混論而引發的社保問題

目前,我國勞務外包的承包主體比較混亂,特別是個人經營者從事勞務外包,盡管《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組織與個人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從實際情況來注冊一個小公司,拉幾個人組成團隊開展外包的公司數不勝數,這種承包方式實際存在很多的詬病,首先從勞務外包的定義出發,企業使用勞務外包本意是充分利用企業外部資源優勢將自身一些非核心的業務或崗位職能交給承包方,從而將更多的資源和精力集中于本企業核心業務,從而達到“雙贏”的目的。

但個人承包中由于缺乏企業經營應有的管理理念,勞動關系管理上往往處于松散狀態,一旦發生勞動用工等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很難保障,盡管法律規定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實際操作中一旦發生外包機構“跑路”的問題,維權之路將走的非常艱難,也違背了勞務外包作為一種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的方式而設立的初衷。

一文讀懂勞務外包下的社保問題


05 、勞務外包的用工形式多樣化引發的社保問題

由于勞務外包主體的多樣化,再加上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共享平臺的興起,傳統的在固定的工作場合從事生產活動的用工形式被打破,生產活動在時間和空間上的碎片化使得勞動用工模式變得更加靈活多樣。

如國內知名美食團購品牌美團、大眾點評、糯米等企業在全國各地都可以使用電腦或手機終端進行點餐配送服務,但在配送模式上使用的是勞務外包的形式,由配送員根據自身的時間和區域接受單個或多個訂單進行配送服務。

在這個過程中配送員作為承包人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卻由于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盡管美團等企業為配送員都購買了商業險,但賠付金額遠不能和工傷待遇相比,而且配送工作的時間和地域的碎片化又使得配送員很難做到像企業職工那樣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這還僅僅是工傷問題。

像時間財富網、豬八戒網通過網絡平臺發布項目,由自由職業者接單完成任務獲得勞動報酬的形式實質上也是一種勞務外包的模式,這種用工方式更加靈活,但這些自由職業者他們將來的養老、醫療、工傷問題該怎么解決?

目前我們的社會保障制度并沒有將之納入進來,需要進一步完善立法來解決。

貳、如何規范勞務外包行業?

通過上述歸納,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勞務外包形勢下的用工模式還存在著不少的社會保險權益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規范勞務外包行業:

01 、提高勞務外包機構注冊資本門檻

對于從事外包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設置高標準的最低注冊資本。

當勞動者權利受到了侵害,特別是遭受人身損害后,往往因為高額的賠付費用而引發勞動糾紛,而相比勞務派遣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而言,勞務外包發包單位并不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外包的靈活用工模式導致很多的外包機構只需要一個辦公場所,就能展開自己的業務。

在這種前提下,如果沒有外包機構的法人財產做保證,一旦發生類似外包機構“跑路”問題,將無法追究外包機構的賠償責任,因此必須提高外包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同時還應當根據外包項目的規模、用工數量等征收保證金,以保證發生勞動糾紛時最大限度的保障賠付金額。

02 、嚴格界定勞務外包服務項目

由于從事勞務外包的主體比較混亂,從個人到公司法人、社會組織都可以從事勞務外包。外包的項目也是五花八門,僅僅拿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來說,除了從事招聘外包、檔案外包、薪酬福利外包、培訓開發外包等人力資源崗位外包外,人力資源公司有的還從事生產外包、勞務派遣、咨詢顧問等其他行業,可謂是混業經營。

但勞務外包的本質是企業整理利用外部的優勢資源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從而能夠發揮其核心競爭力的一種管理模式,通俗說,就是讓專業的人來做自己不擅長的事情。

比如當下很多中小型企業借助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工作,同樣作為外包用工也一樣,應該是承包主體通過自身在某一領域的專長去承攬發包單位不擅長的項目,而混業經營模式卻很容易出現大而不精,博而不專的問題。

因此,應當通過立法進行行業規范,明確勞務外包僅僅局限于企業非核心業務或崗位職能的外包,嚴格界定外包項目種類,特別是個體作為承包主體,相比公司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不具備太多的優勢資源,應當嚴格限制其外包項目種類,嚴禁跨行業跨種類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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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強對勞務外包承包主體和從業人員資質的監管

由于勞務外包項目涵蓋的行業種類比較多,特別是對制造業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項目外包,承包方應當具備相應的承包資質、用工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才能被準許從事承包經營。

同時還應當建立承包資質年審制度,一旦承包單位資質被行政機關吊銷,企業應當及時終止勞務外包合同。

而對于勞務外包中的從業人員資質也應當做出明確的規定,既然勞務外包本質是發揮外部資源的專業優勢,那么對其專業度就應當有一個明確的規范,特別是從事金融、IT行業的勞務外包,對從業人員的專業要求比較高,必須擁有相關的行業從業資質才能夠進行勞務外包經營活動。

04 、規范勞務外包機構的社會保險繳納方式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而勞務外包機構作為獨立經營管理,只能選擇在公司注冊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由于目前社會保險政策的區域碎片化,各種不同的保險繳納和待遇支付標準導致了勞務外包機構在經濟發達區從事外包經營,在不發達地區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頻發。

盡管達到了隱性降低勞動用工成本的效果,但也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社會保險的公平性蕩然無存!

因此,通過完善立法讓勞務外包機構繳納社會保險時參考勞務派遣模式,在實際用工所在地按照國家和當地標準為勞動者辦理參保繳費,并按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05 、完善社會保險靈活繳納模式

由于勞務外包用工模式的多樣化,勞務外包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活動空間上打破了傳統的工作方式,自由職業者以個體名義從事勞務外包作為一種新業態開始廣泛的興起。

相比傳統的用工方式,自由職業者流動性比較大,很難簽訂勞動合同,甚至不存在勞動關系管理,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在互聯網平臺從事任務接單、代理微商等工作的勞動者,另一類則是人員流動性強,以快遞、送餐、婚慶、家裝等行業為代表的勞動者。

2017年4月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提出了新興業態從業者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養老、醫療保險,探索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失業、工傷保險保障方式。

《意見》僅僅是對新業態從業者原則上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并非強制性,但從社會保險風險發生概率及社會保障體系全覆蓋的角度出發,應當發揮社會保險強制性特點將其全部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中來,可以通過完善立法,要求個人作為勞務外包承包主體,應當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養老、醫療保險。

而對于從事快遞、送餐、婚慶、家裝勞務外包的勞動者,為了保障工傷保險權益,可以參照建筑行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模式由承包方按照營業總收入為基數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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